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2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中嘉通信城**K230开间,注册号500103600355296。
经营者:杨**。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渝中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杨敏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