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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426号
案件名称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张春凤;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4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国和,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陶吓锦华大厦1911。

法定代表人:张春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方大广场**楼2001。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寒松,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江南大道自编**荣熙中心**楼A301法定代表人:杨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春凤,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楼****div>法定代表人:牛英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张春凤、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8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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