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13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城县永和豆浆馆,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赣江源大道福德爱琴广场**B10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5MA35LJKF3C。
经营者:范有发。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县永和豆浆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石城县永和豆浆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