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89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逸彬,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逸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8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拼多多平台已将涉案商品禁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郑逸彬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郑逸彬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