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3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张东,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张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2019年11月9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同日,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