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75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明,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宏声流行前线商场**,注册号500108600277377。
经营者:张兴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