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49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龙塞纳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龙塞纳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