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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语与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129号
案件名称刘正语与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语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1129号 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2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夏礼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立强,男,公司员工。

原告刘正语与被告福州市茵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正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被告茵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立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正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53034××××.2名称为“电视柜(T80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立即删除在“京东JD.COM官网”名称为“梦小七茵嗳专卖店”网站上展示的侵害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图片,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

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正语是专利号为ZL20153034××××.2名称为“电视柜(T80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9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9日。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通过“京东商城”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向公众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茵嗳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认可许诺销售的产品存在外观侵权,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而且有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可以证明答辩人不侵权。

二、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其是经销商,是从淘宝进货的,答辩人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并且是在确认厂家有专利的情况下才进行经销的,且厂家有正规的天猫店铺。

三、被诉侵权产品在4月份已经下架,链接也已经删除,可以进行查验。

四、涉案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差异非常大,完全不一样。

五、原告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没有京东出具的证明,并且原告没有提供与答辩人的客服进行聊天的过程体现,也没有购买实物进行比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刘正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资料: A1.刘正语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A2.茵嗳公司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A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ZL20153034××××.2),拟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是原告刘正语及专利申请时间、授权时间; A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2018年9月10日),拟证明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A5.(2018)粤佛岭南第3037号公证书:证据保全,拟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茵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资料: B1.何启进身份证复印件;

B2.专利授权书;

B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ZL201630431283.5);

B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ZL201630431283.5),B1-B4拟证明被告的产品有合法授权且专利授权在先;

B5.京东订单及淘宝订单截图,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渠道从天猫店铺购买的,有合法授权。

经质证,茵嗳公司对刘正语提交的证明资料A1-A4无异议,对A5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没有京东出具的证明,并且没有体现原告与被告客服进行聊天的过程,也没有下单购买实物进行比对。

刘正语对茵嗳公司提交的证明资料B1-B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获得案外人授权的是茶几产品,而被诉侵权产品是电视柜,且案外人的专利申请日晚于原告,不能以在后申请的专利对抗原告在先申请的专利。

对B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网页截图无法显示产品外观,不能证明是被诉侵权产品,也不能证明产品来源。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茵嗳公司提交的证明资料B1-B4所涉专利产品为茶几,与涉案电视柜产品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原告刘正语提交的证明资料A1-A5及被告茵嗳公司提交的证明资料B5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正语于2015年9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视柜(T80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3034××××.2,专利权期限为十年,最新一期年费交纳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

该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部分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家具;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整体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省略视图:省略无设计要点的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

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刘正语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操作办公电脑(该电脑安装Windows10操作系统,已接入Internet,前期进行删除所有浏览历史记录)依次进行操作如下:一、在电脑桌面建立“梦小七”文件夹并打开,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两次(得两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并保存到“梦小七”文件夹(下同)。

(备注:WPS文字页面默认为“横向”,段落居中对齐,插入页眉和页脚,截屏图片缩放大小默认为58%。

)二、打开“InternetExplorer”,进入“百度”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2”。

三、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百度搜索“北京时间”,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3”。

四、承接上一步的页面,清空上述搜索栏后百度搜索“京东”,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4”。

五、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京东JD.COM官网多快好省只为品质生活?

官网”,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5”。

六、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你好,请登录”,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共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6”。

七、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手机进行扫码登录,后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在搜索栏中输入“梦小七茵暖”,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7”。

八、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企业采购”左下方的图标,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8”。

九、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客厅家具”,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指定的页面内容截屏两次(共得两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9”。

十、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爱心东东新中式真皮沙发客厅组合中厚头层牛皮别墅轻奢北欧白蜡木皮艺家具双”,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七次(共得七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0”。

十一、承接上一步的页面,关闭当前页面后返回第九步进入的页面,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1”。

十二、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爱心东东新中式真皮沙发客厅组合中厚头层牛皮别墅轻奢北欧白蜡木皮艺家具双”,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2”。

十三、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单人椅B”,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3”。

十四、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电视柜A”,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4”。

十五、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茶几A”,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六次(得六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5”。

十六、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梦小七茵嗳专卖店”,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6”。

十七、承接上一步的页面,将鼠标移至“梦小七茵嗳专卖店”,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7”。

十八、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证照信息:”旁的图标,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在“验证码:”右边的方框内输入“YPNQ”,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一次(得一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8”。

十九、承接上一步的页面,点击“确定”,进入新页面进行浏览,期间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对其指定的页面截屏两次(共得两页图片),保存文件名为“19”。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所有截图(共三十四页)整理后打印一式三份,并将上述所制作的“梦小七”文件夹放入空白光盘以一次性终结方式刻录光盘一式三份,每份一张光盘。

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上述操作时,公证处公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也在现场。

(备注:上述操作过程中使用“PrintScreenSysRq”键进行截屏,然后粘贴并保存文件。

)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2018)粤佛岭南第3037号公证书(附截图图片共三十四页及光盘一张),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截图,刘正语主张其中“电视柜A”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另查明,被告茵嗳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家具、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玩具、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工艺品、化妆品、家居用品、茶具、建筑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网上销售;

法定代表人为夏礼勇;

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被告茵嗳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上注册、经营“梦小七茵嗳专卖店”店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电视柜(T807)”经依法授权(专利号:ZL20153034××××.2),该专利权尚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因原告刘正语仅公证保全了被告茵嗳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梦小七茵嗳专卖店”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截图,故其关于被告茵嗳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的规定,被告茵嗳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梦小七茵嗳专卖店”中展示“新中式真皮沙发客厅组合中厚头层牛皮别墅轻奢北欧白蜡木皮艺家具电视柜A”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二者均为电视柜,属于相同产品,虽然二者下部中间位置均设置有一个抽屉,且在抽屉上部及左右两侧均形成镂空的独立空间,但二者在抽屉形状、抽屉正面及拉手、底板形状、左右两侧面的形状设计上均存在区别。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区别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正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正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段若诗 人民陪审员  李智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建英 附: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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