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5420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l-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