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97号原告:艾考林空气净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军,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霞,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艾考林空气净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艾考林空气净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考林空气净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