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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02民初860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迈恩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860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丹,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王棋,均为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光学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以下简称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被告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王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当庭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享有的第3186667号及第31923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事实及理由:雅瑞光学公司是“BoLono”、“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雅瑞光学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瑞光学公司生产的“BoLono”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o”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雅瑞光学公司的销售市场,损害了雅瑞光学公司的品牌形象,给雅瑞光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辩称:首先,被控侵权商品系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以正常的买卖关系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且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不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雅瑞光学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雅瑞光学公司提交证据仅能证明所控侵权商品系由荆山路迈恩眼镜店卖出,并不能证明荆山路迈恩眼镜店所售商品系侵权商品,荆山路迈恩眼镜店通过正常买卖关系支付合理对价,且扫码显示均为暴龙,荆山路迈恩眼镜店有理由相信所售商品为正品。

第三,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营业时间短,营业期间涉案商品并未实际卖出,未对雅瑞光学公司商标及其商誉造成任何影响,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营业面向群体为在校学生,购买力低,且为近视镜。

太阳镜尤其是高端太阳镜没有市场,营业期间并未实际卖出,未对雅瑞光学公司造成损失。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雅瑞光学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雅瑞光学公司为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同时,雅瑞光学公司亦为第3192360号“Bolon”商标的注册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9年1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应滕州市泉舜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程宁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种强先后来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西村山东大学招待所旁“迈恩眼镜”、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山东财经大学舜耕校区**学生公寓斜对过“迈恩眼镜”,在该两家店铺内,黄种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分别花费450元、350元购买“Bolon”太阳镜一副,并使用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手机对店面的外观标识及内景进行了拍照。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作出(2019)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329号公证书、(2019)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330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记载。

从公证书中所附的照片可以看出,从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西村山东大学招待所旁迈恩眼镜店购买的太阳镜标签上及配送的眼镜盒上均突出使用了“BOLON”标识,从济南市市中区山东财经大学舜耕校区七号学生公寓斜对过迈恩眼镜店购买的太阳镜标签上,突出使用了“BOLON”标识,标签上的品名备注为“BOLON(暴龙)太阳镜”,生产企业备注为雅瑞光学公司,生产地址备注为厦门市海沧区惠佐路98号4#厂房。

另查明,(2019)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330号公证书中记载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山东财经大学舜耕校区七号学生公寓斜对过“迈恩眼镜”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学府蓝山公寓**,系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注册经营地址。

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于2018年7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眼镜、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的批发、零售;

验光配镜(凭许可证经营),经营者为江丹。

经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核实,江丹曾在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开过一家迈恩眼镜店,营业时间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现已不再营业,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现仍在营业中。

雅瑞光学公司主张荆山路迈恩眼镜店销售带有“BOLON”、“BOLON(暴龙)太阳镜”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荆山路迈恩眼镜店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太阳镜系其通过正常买卖关系以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

荆山路迈恩眼镜店另提交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以证明其营业时间较短。

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称微信聊天一方为江丹,另一方为眼镜供货方,具体名字不清楚。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内容为,江丹发送消息:“暴龙眼镜男女款帮我各配15副,不要太夸张的款型”。

对方回复:“OK,一半70一半75,平均按72,你拿68。

”2018年7月9日,江丹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支付货款1980元;

2018年7月10日,对方称已发货。

雅瑞光学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主张荆山路迈恩眼镜店应提供供货清单、进货合同及合法的进货发票等以证实其货物合法来源的抗辩。

以上事实,有(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2019)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329号公证书、(2019)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330号公证书、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营业执照、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雅瑞光学公司持有的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涉案“暴龙”、“Bolon”注册商标使用于太阳镜等眼镜产品,显著性强,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荆山路迈恩眼镜店销售的标有“BOLON”、“BOLON(暴龙)太阳镜”标识的眼镜产品,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所使用的“BOLON”字体虽与雅瑞光学公司的商标标识有差异,但二者呼叫内容相同,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这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商品与雅瑞光学公司商品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故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侵害了雅瑞光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瑞光学公司要求荆山路迈恩眼镜店停止侵权行为,应予支持。

关于雅瑞光学公司要求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必要支出共计5万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荆山路迈恩眼镜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涉案太阳镜的提供者是谁,亦不能证明系自己合法取得,故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雅瑞光学公司为制止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侵权行为而进行了公证等行为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但鉴于雅瑞光学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违法所得,本院结合雅瑞光学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和获得时间、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的经营规模和时间,以及雅瑞光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费用等事实,酌定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赔偿雅瑞光学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对雅瑞光学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迈恩眼镜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迈恩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迈恩眼镜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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