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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潘培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86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潘培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培实;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86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培实,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与被告潘培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被告潘培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潘培实立即停止侵害李宁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潘培实赔偿李宁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

3判令潘培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一、李宁公司创立于1997年,现已成为代表中国的、国际领先的运动品牌公司,持续多年赞助中国代表团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

李宁(LI-NING)系列品牌为李宁公司旗下运营的核心品牌,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经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8年4月9日,国家商标局在(2008)商标异字第01870号裁定书中认定李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衣服、运动衫”等商品上的“LI-NI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李宁公司依法取得第536724、3823971、7650515、13360545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53672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近期,李宁公司发现潘培实未经许可,在淘宝网(网址为×××.com)上开设店铺(淘宝掌柜ID:流行领域_2011),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潘培实辩称,案涉淘宝店铺不是其实际经营,是其姐夫的朋友经营,具体是谁不清楚。

其不清楚整个销售的过程,其本职工作是做快递的,案涉店铺的具体进货、销售过程均不清楚。

原告李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虽然被告潘培实对原告李宁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清楚,但李宁公司提供了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对于李宁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1.李宁公司为第536724、3823971、7650515、13360545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即运动衫等,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李宁公司在25类运动衫商品注册的“LI-NING及图”商标为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流行领域_2011”是以潘培实的名义在淘宝网(网址为×××.com)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3.2019年5月20日,李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下称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计算机于名为“流行领域_2011”的店铺上购买了案涉被控侵权的运动衫三件,共计250元。

案涉快递(韵达快递单号:3899355517441)经公证处签收后,暂存于公证处。

2019年7月16日,李宁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打开快递,快递内有运动衫三件,李宁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快递外观及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

2019年7月11日,公证处根据前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9)西莲证民字第6071号公证书。

4.根据李宁公司提供的“流行领域_2011”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1)李宁POLO衫男装2019年夏季新款运动男子休闲运动短袖T恤翻领透气,单价69元,已售1856件,评论2248条;

(2)李宁Polo衫男新品男式短袖T恤夏季纯棉衣服运动休闲透气翻领男装,单价68元,已售713件,评论485条;

(3)中国李宁男式短袖T恤夏季薄款休闲上衣半袖衣服体恤衫夏装POLO衫,单价69元,已售294件,评论251条;

(4)李宁外套男皮肤夹克2019春夏新款薄款潮流单程超薄防晒运动上衣,单价99元,已售281件,评论222条;

(5)李宁2019新款夏季短袖T恤透气圆领潮流宽松纯棉半袖男装夏装,单价69元,已售177件,评论83条;

(6)李宁外套男皮肤衣夹克2019春季新品茄克开衫青年卫衣大码运动服男,单价128元,已售151件,评论2131条;

(7)中国李宁短袖体恤男2019新款运动时尚圆领夏季纯棉休闲透气白T恤,单价69元,已售109件,评论56条;

(8)李宁夏季防晒衣男女情侣款皮肤衣轻薄透气防晒服户外运动外套风衣,单价148元,已售59件,评论32条;

(9)李宁短袖T恤男装纯棉圆领夏季2019新款潮流白色体恤半袖男运动T恤,单价69元,已售55件,评论55条;

(10)李宁短袖T恤男2019夏季纯棉T恤白色半袖男式圆领休闲运动服男装,单价79元,已售46件,评论5条;

(11)李宁短袖T恤男式2019新款训练系列吸汗上衣圆领夏季针织运动服,单价69元,已售45件,评论7条;

(12)李宁运动套装男夏季短袖短裤速干T恤健身跑步运动服休闲两件大码,单价89元,已售27件,评论31条;

(13)李宁夹克男2019新品外套春季新款男装休闲夹克上衣连帽户外运动服,单价118元,已售23件,评论114条;

(14)李宁运动套装男夏季速干服衣跑步户外宽松大码健身服装短袖休闲,单价88元,已售23件,评论45条;

(15)李宁新品运动服外套春夏季户外防晒风衣男超薄透气休闲夹克皮肤衣,单价128元,已售16件,评论56条;

(16)李宁男式套装休闲运动2019新款夏季宽松帅气短袖T恤男装夏装一套,单单价108元,已售13件,评论2条;

(17)李宁套装男式短袖T恤2019新款夏季衣服体闲学生韩版潮流潮牌男装,单价108元,已售10件,评论5件;

(18)李宁运动裤男2019春季新品运动休闲长裤训练小脚裤男式卫裤透气薄,单价98元,已售9件,评论30条;

(19)李宁运动短裤男宽松大码五分裤健身套装跑步夏季薄款透气男沙滩裤;

(20)李宁裤子男大码韩版潮流修身休闲裤男纯棉运动宽松收口树胶哈伦裤,单价98,已售2件,评论9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潘培实是否是案涉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人,是否存在侵害李宁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李宁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诉辩观点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淘宝店铺“流行领域_2011”系以潘培实的名义开设。

虽然潘培实主张其并非店铺的实际经营人,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能说明实际经营店铺的人是何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潘培实习案涉淘宝店铺“流行领域_2011”的实际经营人。

李宁公司所有的第536724、3823971、7650515、13360545号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未经李宁公司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李宁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

由于本案中潘培实销售的运动衫上使用的商标与李宁公司所有的第536724、3823971、7650515、13360545号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潘培实的销售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宁公司请求判令潘培实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李宁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问题,因李宁公司未能提供自己损失或者潘培实获利方面的证据,本院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定额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李宁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潘培实侵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潘培实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以及李宁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潘培实应赔偿李宁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含合理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培实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第536724、3823971、7650515、1336054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潘培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5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告潘培实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贺张翡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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