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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鲤城区美丽小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鲤城区美丽小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鲤城区美丽小铺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5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美丽小铺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社区笋江路南侧新天城市广场地下一层沃尔玛超市商铺2740B1F0006号商铺。

经营者:尤秋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鲤城区美丽小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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