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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妍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47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妍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鲤城区妍妍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47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妍妍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炬兴路94-1、2、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1WLPE9E 经营者:颜志颖。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鲤城区妍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庄彦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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