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2699号 原告: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SelvarajGopa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阿埃广州公司)与被告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阿埃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罗洁,被告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希阿埃广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希阿埃”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展会及其官网使用带有“希阿埃”文字的商标、标识;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网址http://www.bombascri.com.cn/)的显著位置上及全国性行业公开期刊上就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7日;
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共计208万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是一家专业研究、生产、销售一体化预制泵站等设备的高新科技企业,注重创新研发,依法对第19017241号及第26891054“希阿埃”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济南展会、上海展会及其官网中突出使用了“希阿埃水泵”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足以引人误以为其销售的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从而造成混淆,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在其官网首页(网址http://www.bombascri.com.cn/)中,将包含涉案商标的“希阿埃水泵”置于其品牌名称之后,并在品牌介绍里面多次使用“希阿埃水泵”字样。
从官网的介绍可知,被告在官网上推广的各式潜水泵及污水泵同样在涉案商标的核准范围内。
该网站还多处出现虚假宣传的表达,比如“西班牙品牌BOMBASCRI”,“世界上水泵生产的领导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希阿埃上海公司辩称,一、原告申请注册并取得的“希阿埃”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享有有效的权利基础。
被告母公司的母公司C.R.I.AMALGAMATIONS?PRIVATE?LIMITED最初于2005年10月17日在中国申请注册英文CRI商标,并开始在中国从事希阿埃品牌水泵的生产、销售。
被告于2013年由印度公司C.R.I集团在上海建立的公司,负责推广西班牙品牌BOMBASCRI(希阿埃水泵),并被授权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CRI商标。
“希阿埃”是被告享有的CRI英文商标的音译,在2013年被告成立之时就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享有在先权利。
本案的案外人谢杰明曾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其在被告处任职期间与原告公司恶意串通,致使原告注册与被告字号一致的企业名称,并申请大量与希阿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在其官网和阿里巴巴平台上大量使用CRI商标,并使用被告的外资背景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企图攀附被告的商誉,而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该案,被告已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在被告提起诉讼后,原告反而在济南另行制造诉讼,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属于恶意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目前被告已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二、被告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
自2013年成立以来,被告一直使用“希阿埃水泵”作为BOMBASCRI的中文翻译,也是企业名称的简称使用,远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日2017年3月7日及商标的申请日2016年1月28日。
被告提供的在中国市场中的购销合同、希阿埃产品授权函、以及制造商的授权函,可证明被告的业务及使用的希阿埃水泵具有一定影响。
被告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使用“希阿埃水泵”标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无论是CRI商标还是“希阿埃水泵”的企业名称的使用都远远早于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根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
而被告的员工在任职期间与原告恶意串通,注册与被告字号一致的企业名称,并大量注册与“希阿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其官网和阿里巴巴平台上大量使用CRI商标,并使用被告的外资背景进行宣传,企图攀附被告的商誉,而进行不正当竞争。
即便在市场中产生混淆,也是原告在制造混淆,而非被告。
综上,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对于其证明力及当事人提出的关联性异议,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评析。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关于原、被告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及企业工商登记情况 2008年10月14日,施日易工业有限公司(C.R.I.INDUSTRIES?PRIVATE?LIMITED)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49447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零件)等。
2009年7月7日,经核准商标转让至施日易混合有限公司(C.R.I.AMALGAMATIONS?PRIVATE?LIMITED)。
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10月13日。
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水泵、各种发动机等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公司股东为C.R.I.PUMPS?PRIVATE?LIMITED。
2018年1月28日,被告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22209410号“C.R.I.PUMPS”英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2018年10月3日,施日易混合有限公司(C.R.I.AMALGAMATIONS?PRIVATE?LIMITED)(甲方)向被告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授权书,鉴于甲方系包括第4944799号“CRI”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甲方在印度境内设立一家子公司,公司名称为施日易泵业有限公司(C.R.I.PUMPS?PRIVATE?LIMITED)。
施日易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即乙方,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名下所有注册商标,为了保护甲方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利授权乙方以其自己名义代表甲方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7月1日,并对乙方在此之前发生的商标使用行为予以追认。
施日易混合有限公司是于1956年在印度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经核准注册成立,原名称为广州希阿埃泵业有限公司,2017年8月17日变更为现用名,经营范围为通用设备制造业。
2017年3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19017241号“希阿埃”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真空泵(机器)等,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2018年9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26891054号“希阿埃”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包括:货物展出、广告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2019年4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山东省济南市的济南国际会展中心一楼大厅被告的展台处,对展台外观进行拍照,展台使用了“希阿埃水泵”“BOMBASC.R.I.”“”标识。
济南泉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449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上海市的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的被告展台处,对展台外观进行拍照,展台使用了“希阿埃水泵”“BOMBASC.R.I.”“”标识。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2017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18日,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电脑,进入被告公司官网,在“关于我们公司介绍”中记载: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水泵生产的领导品牌,生产的水泵广泛应用于建筑业、农业、景观喷泉、矿产、化学化工业等。
中国总部位于上海。
BOMBASC.R.I.是一家生产基地位于西班牙瓦伦西亚的欧洲水泵生产商。
其母公司C.R.I.集团在水泵领域拥有五十三年历史,水泵解决方案经验丰富,产品销往全球120多个国家。
C.R.I.集团直接生产组装基地遍及西班牙、印度、巴西、迪拜、南非、土耳其以及意大利。
2013年初,C.R.I.集团在上海建立分公司并推广西班牙品牌BOMBASCRI(希阿埃水泵)。
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希阿埃水泵将于2015年年底之前投资建立苏州工厂。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方第052370号公证书。
另查明,2015年5月8日慧聪水工业网报道了有关被告参加上海2015年第十六届中国环博会的情况,并采访了被告的经理,报道题目为“希阿埃水泵公司泵行业变革”,正文中记载有“希阿埃水泵在环博会上”“希阿埃水泵公司在展位上展示了公司部分明星产品的样本”“希阿埃水泵公司在中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体”“希阿埃水泵公司一直认为中国提供了巨大的投资机遇”“希阿埃水泵公司也在不断的进行自身的完善,希阿埃水泵拥有着强大的技术支撑”。
2016年4月8日慧聪净水网报道了有关被告参加2016广州国际水处理技术与设备展览会的情况,报道题目为“希阿埃水泵松达冉姆:全球品牌国际视野领跑全球泵制造领域”,正文记载有“据悉C.R.I.是源自于西班牙的全球品牌,是全球泵系统制造领域内的领跑者”“C.R.I.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于2013年成立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库存和贸易事项,目前在乌江和杭州都已开设工厂,其中乌江工厂不日即可投入生产,这可以说是希阿埃水泵在中国市场新征程的开始。
随着C.R.I.在中国市场逐渐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希阿埃水泵的发展计划中把华南市场作为下一步进军的重点,恰巧本次展会也是柯瑞在华南地区的*次试水,希阿埃水泵也希望借此机会尝试打开华南市场”。
2019年2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希阿埃上海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希阿埃上海公司诉希阿埃广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沪0104民初5031号。
在该案中,希阿埃上海公司于2018年8月24、27日公证保全了希阿埃广州公司官网和阿里巴巴官方网店的网页内容,希阿埃广州公司在网页中使用了“C.R.I.PUMPS”“C.R.I.”标识,并宣传“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源自西班牙欧美引进技术”“C.R.I.希阿埃品牌欧美外资进口品牌-全球跨国企业产品原装进口”。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现就本案所涉的被告行为分别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使用“希阿埃水泵”标识是否侵犯原告第19017241号“希阿埃”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告在先使用“希阿埃水泵”标识并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注册成立,早于原告注册成立的时间2015年12月31日和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2016年1月28日,被告对“希阿埃水泵”拥有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简称)权利。
并且,至少在2015年5月即存在被告参加上海2015年第十六届中国环博会的事实和报道,报道采访了被告高级管理人员并使用了“希阿埃水泵公司”“希阿埃水泵”的文字指代被告及其产品,足以证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主动将其企业字号作为标识使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一定的影响,使相关公众客观上对“希阿埃水泵”文字与被告及其提供的商品之间形成了唯一联系的认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上述事实说明,被告在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原告使用相近似商标标识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告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其次,被告使用“希阿埃水泵”标识是对第4944799号商标在汉语音译基础上的中文书写表达,具有合法性的权利基础。
被告经授权取得了第4944799号“”商标的使用权和对授权之前的使用行为的追认,被告与商标专用权人存在关联关系,该商标核准注册于2008年10月14日,其主要辨识部分为CRI三个英文字母,字母的中文音译发音即为“希阿埃”。
从使用方式上看,被告在展会中使用“希阿埃水泵”标识的同时亦使用了“”,属于在第7类产品中使用其授权商标,方式正当,主观上没有攀附原告商标及商品知名度的动机。
最后,原告取得涉案商标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正当性基础。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希阿埃”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属于臆造词,显著性强,在隔离条件下自然产生冲突的几率小。
对于“希阿埃”文字,被告享有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权,并且原告与被告的经营领域相同,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公司官网和网店中使用了被告的第22209410号“C.R.I.PUMPS”商标和“C.R.I.”标识,从侧面也能说明原告对于被告的存在和经营不可能不知情,在此情况下仍然将被告享有在先企业字号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抢先注册为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违反了商标法的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原告注册的涉案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但因其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基础,在在先权利人及在先使用人在上海市对其提起侵权之诉后,原告在本院另行提起对在先权利人及在先使用人的侵权之诉,系对其注册商标和诉权的滥用。
综上,被告在原告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原告使用相同标识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依法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并且,被告对“希阿埃水泵”享有在先的企业字号权,原告以违反诚实信用、侵犯被告在先权利的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涉案商标不能对抗在先权利人和在先使用人的正当使用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官网“关于我们公司介绍”中的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被告有充足的合法理由使用“希阿埃水泵”指代其公司及产品,至于被告宣称的其品牌来源于西班牙,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系虚假宣传,即使存在不实宣传,原告也无就该行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