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亿隆国际小区市府路**楼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楼**网点/div>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被告: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v>法定代表人:陈俊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锦州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请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