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1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住所地红安县觅儿寺镇新型产业园凉亭**。
法定代表人:钟红莲。
被告: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开发区鄂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章晓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卫,广水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