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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1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1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住所地红安县觅儿寺镇新型产业园凉亭**。

法定代表人:钟红莲。

被告: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开发区鄂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章晓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卫,广水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莲莲百货经营部、湖北怡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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