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3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涌口田心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G。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社区簕竹角同富裕工业区11栋4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X。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乐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11515.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美金44891.91元(按折合人民币316088.4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548.29元后,余款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用亦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