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民初1193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张龙,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以下简称龙晟体育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小恐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被告龙晟体育店经营者张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小恐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晟体育店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小小恐龙公司“ZL20173061××××.5”、名称为“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
2.龙晟体育店赔偿小小恐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共计5万元;
3.诉讼费由龙晟体育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小小恐龙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于2018年6月8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173061××××.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有效稳定。
小小恐龙公司专利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良好。
经调查,龙晟体育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完全相同。
龙晟体育店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害了小小恐龙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龙晟体育店辩称,不知道侵权。
龙晟体育店是做批发的,工厂为了销货才放到龙晟体育店的,不知道涉案产品侵权。
涉案产品只有样品,没有库存,同意停止销售。
小小恐龙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应该诉工厂。
本院经审理查明:龙晟体育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龙,注册日期2009年2月12日,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文教用品。
小小恐龙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于2018年6月8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173061××××.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
该外观设计产品用途是用于一种滑板车座椅,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最能表明该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1。
从立视图看,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前部的定位套呈现圆柱桶形,定位套侧壁一体延伸出弧形的铰接座,铰接座上设置有前窄后宽的圆弧形座椅本体,座椅本体类似水滴形状,定位套和铰接座的外端都套有圆形的助力套。
该专利已缴纳两年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4日出具ZL20173061××××.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3月26日,龙晟体育店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国际商城龙晟体育商铺销售了两辆滑板车,并出具名片和票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保全。
当庭拆封公证的一个实物包装箱,箱内有一个儿童滑板车、一个信封,信封内装有票据和名片。
滑板车有与滑板车连接的座椅(可折叠)。
票据加盖“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公章,内容为:速柯迪06,单价180元;
精灵王子带座,单价165元;
爱多多,单价105元。
名片记载:龙晟体育,张龙,地址为黑龙江哈尔滨新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于2019年5月24日开具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本案主张750元。
被诉侵权滑板车产品上的座椅(可折叠)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从整体上构成近似。
庭审中,龙晟体育店称:被诉侵权产品就进了一个,是跑业务的人放到龙晟体育店的。
龙晟体育店没有花钱,也没有票据,只留了工厂的一个名片,现在找不到了。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费信息打印件、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其封存实物、票据、名片、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龙晟体育店没有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小小恐龙公司ZL20173061××××.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保护期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龙晟体育店是否侵害了小小恐龙公司ZL20173061××××.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如何判定责任。
龙晟体育店销售了被诉侵权滑板车,龙晟体育店亦承认此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被诉侵权滑板车的座椅(可折叠)与ZL20173061××××.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对,被诉侵权滑板车的座椅(可折叠)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种产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滑板车的座椅(可折叠)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龙晟体育店未经小小恐龙公司许可,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小小恐龙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龙晟体育店还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并有许诺销售行为,其主张龙晟体育店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产品的诚信义务,应当对所经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施以应有的注意。
龙晟体育店在上门推销的销售员处购进被诉侵权产品时,没有对供货厂家信息、产品合格证等内容进行审查,也不能说出销售人员以及供货厂家的名称等具体信息。
故龙晟体育店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滑板车,不能证明其经营的产品来源合法,系合法取得,不具备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因小小恐龙公司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以及龙晟体育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
故本院综合考虑龙晟体育店的企业性质、经营地、经营地域间、经营规模,考虑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及价格,考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类型、市场价格、销售范围,考虑小小恐龙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龙晟体育店的赔偿数额。
小小恐龙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以及主张的维权支出过高,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非必要不合理及没有根据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小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ZL201730617259.5“滑板车座椅(可折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赔偿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龙晟体育店负担50元,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