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润川通讯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经营者:孙鹏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润川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