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177号原告:青岛璐璐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珠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L。
法定代表人:李璐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济南瑞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徽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安徽火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P。
法定代表人:柏光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璐璐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利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青岛璐璐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璐璐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璐璐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璐璐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