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650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新塘垅小区******东头房屋。
经营者:张燕。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