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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武与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0650号
案件名称王坚武与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坚武;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650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村新塘垅小区******东头房屋。

经营者:张燕。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萱仔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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