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4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尚宏电子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经营者:赵之宏。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尚宏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