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见升,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Q2GRQ7W。
经营者:肖见升,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见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知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肖见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