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47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电子城欣海盈数码商行,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3-1、103-2、103-3负****609/div>经营者:张海萍。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电子城欣海盈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