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7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小盖鲜花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白营镇南陈王村iv>经营者:盖聪敏。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小盖鲜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