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10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经,经营地址庄河市泰昌路与永兴街交汇都市小区的&ldquo远副食生鲜超市”。
经营者雷文秋。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复兴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士涛。
被告绥化市苗壮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北星村/div> 法定代表人吕玉民。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绥化市苗壮米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