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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610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绥化市苗壮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10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经,经营地址庄河市泰昌路与永兴街交汇都市小区的&ldquo远副食生鲜超市”。

经营者雷文秋。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复兴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士涛。

被告绥化市苗壮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北星村/div> 法定代表人吕玉民。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庄河市宏远副食生鲜超市泰昌路店、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绥化市苗壮米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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