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71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花园**楼**门市(五一南街**),实际经营场所庄河市五一南方街与新华路教会处水仙花园的“百汇校工超市”。
经营者黄伟,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百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