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967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可乐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利民街北北海路西。
负责人:孟祥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中,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可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