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六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小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朱冠铭,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冠铭,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六仁食品有限公司、朱冠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7日立案。
原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00号,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4000.00元。
2017年12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22日,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19)鲁02执恢162号。
执行期间,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询问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朱冠铭已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