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22号 原告:李慧,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长清,男,1988年5月3日,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坡,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慧与被告王长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慧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共计2150元,由原告李慧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