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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婷与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016号
案件名称王燕婷与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燕婷;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16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村北兴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钟仁锋。

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省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明聪。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44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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