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16号 原告:王燕婷,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村北兴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钟仁锋。
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省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明聪。
原告王燕婷与被告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惠安县铭鸿利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王燕婷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王燕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燕婷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44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