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38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郑铁建生活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园康星都荟小区**栋地下室**。
经营者:郑铁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舰,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郑铁建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 静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