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终10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北曹范村,经营者王耀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靖,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