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0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贵,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爱尚购日用百货店,注册地,注册地沈阳市铁**兴华南街**4门所沈阳市铁**兴华南街与小七路交口。
经营者:钱娟娟,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爱尚购日用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孙玉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