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165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冉,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关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李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6日对涉案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1执1659号。
执行事项:罚金6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警告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进行网络查询,系统反馈除少量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8月22日到被××人户籍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财产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4、于2019年8月30日将其列入限制消费系统限制其消费;
5、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名下冻结的银行存款267412.08元,予以扣划上缴国库;
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6200000元,执行到位:267412.08元,尚有5932587.92元未执行到位。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2018年12月21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水路××小区××楼××单元××号(不动产产权号:0401019996)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怠于收取的基于物权或劳动获得的收益及到期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