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0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视亮眼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桥华世纪村东200米路北。
经营者:张荷芳。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视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的第3项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之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1025元退还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