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50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绪鹏,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秋宋,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5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绪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绪鹏及辩护人彭秋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WD-40”是美国WD-40制造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61842,续展有效期自2025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防锈制剂。
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美国WD-40制造公司委托,在中国保护其注册商标,武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是WD-40制造公司在中国地区的全资子公司。
自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绪鹏为牟利,在未经WD-40制造公司及其代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东莞采购假冒的“WD-40”除锈剂,然后通过自营的线上淘宝店博纳能1990、阿里巴巴网店深圳市博纳能电子有限公司和线下实体店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金顺达工具仪器经营部对外销售获利,经统计,累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3,100元。
2019年7月4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宝安区抓获被告人李绪鹏,现场缴获假冒的“WD-40”品牌工业除锈剂250瓶,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经鉴定,查获的“WD-40”除锈剂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绪鹏与武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子公司武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万元并于2019年9月17日支付完毕,武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李绪鹏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绪鹏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缴获的涉案除锈剂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阿里巴巴网店及淘宝网店销售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报案材料、网页截图、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材料、证人郑某、罗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绪鹏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绪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绪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绪鹏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其悔罪态度和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绪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WD-40”品牌工业除锈剂250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赖 进 君人民陪审员 许 美 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吴 依 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