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知民初6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黎阳办事处婉晴百货商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与黎阳路交叉口西北角iv>经营者:杨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黎阳办事处婉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