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48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志祥,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