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宏达通讯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中路**。
经营者:张炯,女,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宏达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