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39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雪广双汇冷鲜肉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清丰县城北环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姬雪广。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雪广双汇冷鲜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丰县城关镇雪广双汇冷鲜肉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