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959号之一被执行人:颜卓,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苏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颜卓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颜卓的财产状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12月19日,本院到被××人××居住地××街道江北××朱村进行了调查、走访,了解到颜卓不是该村村民,其居住的该村x幢x单元x室的房屋系该村村民金祖腾的;
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颜卓及其妻子丁婷婷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12月10日,本院委托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颜卓名下的汽车两辆;
2019年8月21日至9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扣划颜卓的银行存款总计6474.50元;
本院另经查阅电子预审卷和审判卷,均未发现颜卓具有其他财产,颜卓现下落不明。
2019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颜卓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颜卓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颜卓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颜卓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产刑已执行6474.50元,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59525.50元进行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颜卓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扣押,故暂不采取处置措施。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颜卓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中颜卓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9)苏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颜卓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