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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06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3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住,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肇源广场西侧超浔周黑鸭食品店/div>经营者:田琦。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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