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33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住,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肇源广场西侧超浔周黑鸭食品店/div>经营者:田琦。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超浔周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