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7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成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学。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上海阿成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3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