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5执517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马玉梅: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湘05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金额101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本案收取申请执行费100元。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自愿放弃本案剩余金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