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4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宝安区沙井奇益电器批发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
经营者庄盛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