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6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8民初633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诉被告王**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尚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艺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836928号“”、69872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拆除含有“尚艺”字样的包装装潢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因被告业已更换店招、店内装潢放弃诉讼请求一。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全国连锁机构,于1994年创立于广东佛山。

以创始人张泽全为首的尚艺团队,秉承“共创、共荣、共享”的价值观念,企业规模不断壮大、门店数量迅速增加,到目前为止直营门店超过200余家,共有2万多名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美容美发服务。

2019年12月19日,原告到被告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小区××号,门店招牌显示为“尚艺专业烫染”字样的美容美发店铺,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上面突出使用了“尚艺”字样。

经比对,与原告第483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构成近似。

另据取证照片显示的地址、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查询得知,涟水县尚艺发型屋为本案被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第4836928号、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和财产利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1、原告要求不得再使用尚艺相近似的标识,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对原门头以及名称均进行了变更;

2、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不知道尚艺为原告注册的商标,且被告所经营的店铺较小,其门头的商业标志与原告注册商标有一定差异,被告所经营的小店地理位置较偏僻,位于涟水县城偏北小区门口,即便存在侵权,对原告也不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故被告无需对原告进行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权利类证据:1、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以下简称新虹桥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新虹桥证经字第2578号公证书、(2020)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598号公证书,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为第4826928号、698729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来源是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

(二)原告品牌影响力证据:1、尚艺正品店铺图片;

2、尚艺部分门店清单;

3、尚艺所获荣誉及新虹桥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597号公证书(尚艺品牌所获得荣誉);

4、尚艺官网张泽全的简介及荣誉;

5、“尚艺”对外加盟信息介绍;

6、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百佳品牌在京发布;

7、张泽全访谈内容;

8、张泽全尚艺宣传视频打印件,证明原告的荣誉及知名度。

(三)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类证据:1、被告线下店铺时间戳取证照片及证书(CD),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使用了“尚艺”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权利情况。

2009年3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全申请注册取得第4836928号“”商标专用权;

2010年7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全经申请注册取得第6987290号“”商标专用权,上述两商标经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包括“美容院;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桑拿浴服务;

整形外科”等,经续展后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3月27日,2030年7月27日。

后商标权利人张泽全授予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和注册商标维权授权。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至授权人不再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商标被注销时为止。

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诉侵权行为。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位于涟水县××××号,门店招牌显示为“尚艺专业烫染”字样的美容美发店铺,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尚艺”字样,取证完毕后,取证人员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固定,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份,该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又查明,被告王**系涟水县尚艺发型屋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在涟水县涟城镇××小区××号,涟水县尚艺发型屋登记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自开业之日起即使用涉案被控侵权门头,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经营面积约为20平方米,在收到本院传票之后,被告于2020年12月将店面名称变更为“王**专业烫染”,工商登记变更为“涟水震桃理发店”。

经本院释明,王**作为涟水县尚艺发型屋的经营者,因工商登记变更,其认可由其承担涟水县尚艺发型屋在本案中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相关荣誉证书、时间戳取证数据、经营场所照片、工商资料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一、原告是否有权提起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诉讼。

原告经第4836928号“”、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张泽全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使用“尚艺”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第483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44类,服务内容为理发及美容,按摩等。

被告提供的服务亦为理发及美容服务,与第4836928号“”、第698729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

被告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使用“尚艺”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尚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具有关联关系,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对第4836928号“”、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涟水县尚艺发型屋已变更名称为王**专业烫染,但其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后果,仍应由涟水县尚艺发型屋的经营者王**承担。

三、关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

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依据,也未能提交被告因侵权的获利。

本院结合被告的设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发现侵权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

另原告也未就其权利商标在江苏地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后酌定损失金额。

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律师费用,本院将结合支持原告的诉请金额等考虑其合理性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二、驳回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王**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