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78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厨思乐餐厅(经营者:廖承进,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厨思乐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以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厨思乐餐厅实际经营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市徐汇区厨思乐餐厅实际经营者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