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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宏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5120号
案件名称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宏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郫都区宏源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民初5120号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花卉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宏源餐饮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龙吟路**附**。

经营者:晁海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华,郫都区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运,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妈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宏源餐饮店(以下简称宏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秦妈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宏源店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华、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妈公司诉称: 停止侵犯第3986448号“秦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门店使用带有“秦妈”标志且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秦妈”字样;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宏源店辩称: 已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秦妈公司所举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损失及宏源店的经营所得,宏源店获利较少,无侵权故意,请求免除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秦妈公司为商标权人,因(2018)京海诚内经字第01567号公证书载明内容即商标注册制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显示第3986448号“秦媽”商标注册人系秦妈公司,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宏源店经营餐饮业务,与第39864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

餐馆”类别相同。

经比对,在涉案门头店招、门外灯箱招牌、菜单处使用的“秦妈”,突出显示文字“秦妈”,与第3986448号商标“秦媽”比较,虽然二者在字形上存差别,即被诉侵权使用的系简体字“妈”,而被诉侵权商标使用的系繁体字“媽”,但包含“秦”字所组成词语的侵权使用,内容、排列、含义等均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宏源店未经许可使用上述标识,其行为构成对秦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因(2018)川中证字第9466号公证书记载事实,,地址与宏源店经营地址一致提交的门店店招照片、门外灯箱照片、菜单照片等,显示宏源店在其经营场所以上位置处使用了涉案标识,而宏源店亦确认该公证书公证地址系其店铺,认可以上被诉侵权行为。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宏源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宏源店需立即停止侵犯秦妈公司第3986448号“秦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与秦妈公司案涉商标近似的店招、门外灯箱招牌,菜单上停止使用含有与秦妈公司案涉商标近似标识。

关于赔偿数额,因秦妈公司未举出实际损失或宏源店获利证据,应依照法定赔偿确认,对宏源店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确定:1、宏源店情况,营业执照注册时间2018年7月4日,考虑其装修、宣传等情形,被诉侵权行为时间可计算持续一年,所在位置系犀浦镇某小区,相比热门商圈,人流量不高,(2018)川中证字第9466号公证书显示及核实情况,人均消费40元-50元,店铺面积宏源店陈述仅80平方米,营业时间主要在傍晚,所开网店并不涉及侵权使用;

2、秦妈公司情况:根据秦妈公司所举荣誉证书显示,秦妈公司曾获评中国餐饮百强、中国火锅产业品牌50强、中国十大火锅品牌、中华餐饮名店、国际餐饮名店等称号,2012年,“秦媽”商标图样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以上对商标的宣传行为必然产生的宣传、推广费用,但秦妈公司拟说明的加盟费系不仅包括商标许可使用,亦包括技术指导、材料配送等;

3、秦妈公司因本案开支情况,包括合理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办理公证时的消费等。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郫都区宏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第3986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郫都区宏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800元,郫都区宏源餐饮店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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